4.受票方收到電子專票后,如何申請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出口退稅、代辦退稅?
答:受票方取得電子專票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錄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確認發票用途,登錄地址由各省稅務局確定并公布。
5.使用電子專票進行報銷入賬歸檔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答:依據財會〔2020〕6號文規定,電子專票作為電子會計憑證的一種,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僅使用電子專票進行報銷入賬歸檔:
(一)接收的電子會計憑證經查驗合法、真實;
(二)電子會計憑證的傳輸、存儲安全、可靠,對電子會計憑證的任何篡改能夠及時被發現;
(三)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完成會計核算業務,能夠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格式輸出電子會計憑證及其元數據,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且能有效防止電子會計憑證重復入賬;
(四)電子會計憑證的歸檔及管理符合《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等要求。
采用電子專票進行報銷、入賬且本單位財務信息系統能導出符合國家檔案部門規定的電子歸檔格式的,應當將電子專票與其他電子會計記賬憑證等一起歸檔保存,電子專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紙質件;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單位,采用電子專票紙質打印件進行報銷、入賬的,電子專票應當與其紙質打印件一并交由會計檔案人員保存。
6.如何借助標準化手段支持會計核算系統對電子專票進行自動接收、識別和入賬處理?
答:財政部即將出臺電子發票入賬數據標準,并將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在部分企業開展試點,以進一步規范電子發票等電子憑證入賬,方便受票方會計核算系統進行自動化的接收、識別和入賬處理。
7.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能否單獨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使用?
答:不能。根據財會〔2020〕6號的規定,各單位無論采用何種報銷、入賬方式,只要接收的是電子專票,則必須歸檔保存電子專票。單位如果以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專票。
8.受票方應如何防范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重復報銷入賬的風險?
答: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只是承載電子專票發票信息的載體,不具備物理防偽功能,具有可復制的特點。為避免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重復報銷入賬,各單位應建立完善的內控機制,嚴格按照財會〔2020〕6號文規定。如果以電子專票的紙質打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保存打印該紙質件的電子專票。同時建議各單位在報銷入賬時對發票代碼、號碼進行查重處理。對于已經使用財務信息系統的單位,可以通過建立發票數據庫的方式,升級系統功能,利用系統進行自動比對;對于尚未使用財務軟件實行純手工記賬的單位,可以通過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已入賬發票手工臺賬,有效防范重復報銷、虛假入賬等風險。 |